<address id="j3rd3"><address id="j3rd3"><th id="j3rd3"></th></address></address><address id="j3rd3"><listing id="j3rd3"><progress id="j3rd3"></progress></listing></address>
<form id="j3rd3"></form>
    <noframes id="j3rd3">

    
    

    <address id="j3rd3"><nobr id="j3rd3"><meter id="j3rd3"></meter></nobr></address><em id="j3rd3"><form id="j3rd3"><th id="j3rd3"></th></form></em>

    <noframes id="j3rd3">
    <address id="j3rd3"></address>
    <form id="j3rd3"></form>

    <form id="j3rd3"><nobr id="j3rd3"><progress id="j3rd3"></progress></nobr></form>
    

      <address id="j3rd3"><listing id="j3rd3"><menuitem id="j3rd3"></menuitem></listing></address>

      <noframes id="j3rd3"><address id="j3rd3"><th id="j3rd3"></th></address>

        APP開發 系統定制 網頁開發 公眾號小程序 盡在鄰米

        直線電話 021-50770206 - 上海 18817920445(同微信號) 深圳 18817379825

        資訊

        真相曝光細思極恐?男子年會飲酒死亡是怎么回事?背后原因及詳情震驚了

         2019-01-03

          2168

        快要過年了,不少公司都會舉行年會聚餐。聚餐免不了喝酒,不過,喝酒這種事還是要量力而行。

          據媒體1月1日報道,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老張是某公司的保安,而老黃是保安隊長。2016年1月27日,某公司開年會,當晚公司員工在一家飯店聚餐,一共三桌。老張和老黃都參加了聚餐,坐在一桌。老黃吃飯的時候沒有喝酒,而老張喝了不少白酒。由于晚上還有工作,老黃提前就離開了,回到某大廈繼續上班。

          老張喝完酒后也回到某大廈,他睡在一樓大廳的地面上,墊了被子。第二天凌晨5點左右,另外一名保安發現老張已經死亡,迅速報警并叫了救護車。半個多月后,公安相關部門出具了死亡證明,證明老張死亡原因為酒后意外死亡。事發后,公司賠償給老張的家屬共計56萬元。

          老張的家屬認為,老黃不應該放任和勸說老張去喝酒,而且也不該讓老張就睡在地上,最終導致了死亡。老張的死亡給家里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與精神痛苦,家屬多次找老黃協商卻遭到拒絕,只能起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20萬元。老黃提出,當晚是公司年會聚餐,不是他們私底下一起吃飯,他并不知道老張喝醉酒后怎么回到某大廈來的。

          法院認為,當晚的宴席是工作單位組織,并不是老黃組織的。在宴席中,老黃并未喝灑,所以不存在與老張拼酒的情況,同時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當晚老黃勸酒了。老黃提前就已經走了,沒有要將老張送回家的義務。老張回到某大廈后,雖然老黃在上班,但沒有證據證明,單位或他人安排老黃去照顧老張,老黃沒有看護老張的責任。事發后,公司已經對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給予了賠償。

          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為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律師觀點

          單位是否擔責要鑒定

          勸酒之人有一定責任

          歲末年初,單位聚會喝酒是常事,也經常會碰到勸酒的事,如果發生過度飲酒致傷致亡的事故,單位該不該承擔責任?勸酒之人究竟要承擔何種責任?

          陜西望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王世冰律師認為,公司年會屬于公司工作的一個延伸,有些公司年會會先進行年終總結,更是明顯的公司工作的組成部分。如此說來,飲酒也是工作行為的一部分,醉酒死亡若認定工傷看似也有合理的一面。但《社會保險法》第37條規定:職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因此,公司年會上發生飲酒致傷致亡是否屬于工傷還需要對死因做進一步的司法鑒定。單位該不該承擔責任也取決于鑒定結果。但是,作為年會聚餐組織者和邀請者,公司應當負有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和善意的管理責任,例如:應當告知員工飲酒適量、飲酒危害健康、禁止惡意勸酒、喝酒時彼此尊重,勿強行敬酒、員工間彼此照顧等,如果發現員工有過量飲酒,要進行規勸或制止;員工發生醉酒情況,要通知家屬并做必要的救護處理,包括指導醒酒、及時就醫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大家都是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酒量以及飲酒過量有害身體健康的基本道理,也應避免做出有害身體健康的行為。因此,在公司年會上,應當對自己飲酒的行為做適當控制。若無節制的飲酒說明其自身沒有進行適當控制,自身也需要承擔重要的法律責任。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朋友或一起聚餐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如果朋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朋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此時非過錯責任),朋友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勸了大量的酒,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三是酒后駕車未加以勸阻。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醉酒人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行為朋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朋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四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如果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對此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世冰律師提醒,作為請客喝酒的組織者,盡量少在酒桌上勸酒,同時對醉酒離開的客人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避免發生意外,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鄰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商城開發,企業建站,APP開發,行業門戶網站(文庫系統,問答系統等)單商城多商城建站仿站等你來!我司有多套模板任你挑,價格從優,多買多得】

        亚洲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