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個月孩子高燒42度,媽媽請假卻被拒!網友吵翻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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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月大的孩子發燒42度,媽媽向單位請事假遭到主管拒絕,要按曠工處理,1月9日,一則哺乳期女性的“維權”信息在大連本地社交平臺上引發熱議!1月10日,記者聯系上了事件中的當事人以及其單位領導,還原了事情的始末……
孩子發高燒請事假被拒
在社交平臺上流傳著三張圖片
第一張是當事人小王的組長與主管的對話截圖:
內容顯示小王的組長在接到電話后幫其向主管請假,主管對此的回復是:她孩子病了,情況我特別理解,但是事假沒辦法批。這個希望她理解,公司有公司的規章制度,我的原話你發給她吧。
主管表示:你孩子病了我們特別理解,但是如果一再的請事假,公司的人力需求上就會吃緊沒辦法協調,也希望你能理解公司,并按照公司的規章如期上班,辛苦了。
小王回復稱:我孩子發燒42度,您覺得還能安心上班嗎?孩子九個月正在母乳。
對此主管回復:理解你,但是工作和家庭肯定需要協調開的,所以事假無法批準,抱歉。
此事是經過博主“大連成”的賬號公布的,第三張圖片是小王與博主的對話截圖:
小王表示:我理解公司有制度,但孩子發燒也不可能提前知道,對于哺乳期的女性不知道是否要維權,因為請假不同意要扣我曠工。
記者梳理網友留言發現主要分以下幾類:
1、質疑公司不近人情
流浪的tony369:這就是老板和你說的明天、平臺,發展、與未來,至于他壓榨員工時高談闊論狼性團隊和感恩之類的屁話!
@Olivia和miko:讓你加班就和你談人性,你和他談請假就和你說規章制度!
2、支持維護制度認為不可道德綁架
布拉格廣場消失的人:真為管理者感覺悲哀,紀律規定在道德綁架上一分不值,如果一個企業連規定都沒有,該如何運作下去?請事假給你是人情,不給是道理。孩子病真要那么嚴重還有時間發微博、還有時間回別人信息?
遼B123456:不給假情理上讓員工無法接受,如果站在公司角度看也可以理解,畢竟單位一個蘿卜一個坑,如果因員工脫崗造成公司的損失員工會承擔么,不會吧!讓公司承擔公司多冤,別動不動道德綁架,凡事換位思考一下。
3.質疑當事人請假太多
是阿貍的好朋友呀:我就不信只有這一次突發事件你們領導不給你事假,聊天記錄說的也是一再請假不會批,你要一個禮拜請三回誰受的了啊,年前都忙,你自己工作完不成就得別人給你干,然后領導的領導再去diss你領導,你領導也是有壓力有指標的吧,換個立場想一想,自己是主管員工總請假你鬧不鬧心?
4、理解職場媽媽的無奈
笨笨瓜瓜的美麗人生:女性的不平等現象,理解這位媽媽,又要工作,又要哺乳,又要照顧孩子,說公司開慈善的公司以后都找男人干吧!
涂涂是個寶:這也是女性在職場受歧視的原因,同樣的職位,哪怕男性能力差一點,都會選擇男性。因為女性要生孩子,喂奶,孩子一生病基本都是媽媽請假回家。
5無法兼顧就得自我協調和取舍
in3兒:為什么都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這么麻煩,請假不給就曠工,曠工不行就開除,你要分清哪輕哪重,孩子肯定會重過工作,火燒房子了,還想進屋抬保險柜啊?我都替她累。
奶味小熊:九個月的孩子,就算沒發燒,也是必須有人時刻看護的呀!媽媽上班,家里肯定有別人帶孩子。單位不批事假,就跟家里人協調一下時間,實在不行就曠工幾天扣點錢又能怎么樣呢?
當事人:事假和曠工是不是一碼事兒?
1月10日,記者聯系上事件中的當事人小王,她的自然情況是這樣的:80后,孩子目前9個月大,仍在哺乳期,丈夫出差在外地,家中四位老人需要照顧。
在她看來,孩子生病發燒是事實,自己請假并不是去做可去可不去的事兒,而是真的有事兒,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公司對事假該咋扣工資就咋扣,自己完全認可,但是曠工和事假不是一碼事兒,在她看來曠工是明知該去工作但是不上班,存在主觀故意,而且按照規定,曠工的后果和事假是不一樣的。
小王表示,她打算過完周末周一上班。
單位:每個人處的職位不同角度和難處也不同
1月10日,記者也聯系上小王所在的單位的項目經理王先生,王經理稱,經過調查得知,因為工作性質原因,他們的排班比較精確,如果一個人請假缺崗的話得有人替班才能保證業務正常運轉,9號晚上小王第二次請假時由于主管協調資源困難,所以未批。同時由于工作中每個人的職位、分工不同,角度和難處也不同,再加上溝通中存在誤會,才出現了這樣的局面。
熱議 背后暴露職場媽媽面對的社會現狀
在這件事中,當事人小王糾結的是因孩子生病能否請事假,以及事假與曠工之間存在的性質差別問題,而事件之所以引發如此多的關注和熱議,深層次還是婚育女性,尤其年輕媽媽在職場與家庭之間存在很多無奈的社會現狀。
律師解讀事假和曠工的區別
針對事假和曠工之間的區別,記者也咨詢了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孫繼峰,孫律師指出:
事假通常是指因員工因私向企業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出請假過程,事假如何申請、批準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通常由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目前,實踐中企業事假通常為無薪假期。另,按照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二十天以上且按照規定單位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假的待遇”。
曠工是指員工在工作日未履行任何法律賦予、合同約定請假、離職的手續,擅自離崗、缺勤的一種行為,使得企業的管理方式歸于無效,通常企業會通過勞動合同、員工守則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來對擅自曠工超過雙方約定天數的員工進行處理,處理方式通常為除名,曠工期間工資為無薪,這種情況下通常視為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孫繼峰指出事假與曠工的管理均為企業通過企業制度、員工守則等企業內部文件約定的一種管理手段,區別在于,請事假,系員工依雙方約定在遵守企業管理制度、流程的情況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獲得的休假。而曠工,系員工不在遵守企業管制度與流程,自行決定自身行為,其行為狀態與意義不同,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后果不同,因此,企業為強化自身管理機能,通常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中約定,曠工超過約定天數,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給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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