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男子墜樓砸中路人 墜樓砸死路人會被判刑嗎?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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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17時許,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分局紫竹派岀所接到報警,眉山一小區有一男子墜樓身亡,并砸中樓下正在行走的一名兒童和一位老人,兒童當場死亡,老人受傷,已送往市人民醫院搶救。目前警方正在開展調查,請大家切勿信謠傳謠。
如果跳樓者是意外墜樓,此事件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有意跳樓,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砸到路過該處的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造成路人無辜被砸死的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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