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六千彩禮錢殺妻,關于彩禮這個事情看看法律怎么說!
2017-11-21
2515
“這些年一直在外面躲躲藏藏,我根本不敢靠近湖南。”張某到案后向警方坦言。15年的逃亡生涯中,他隱形埋名,四處打工,不敢與家人聯系,后來拿到了工友的身份證,便一直冒用至今。即使這樣,張某每天也過得心驚膽戰,生怕被人識破了身份。逃亡15年,張某始終沒有成家,他告訴民警,因為自己身上背著一條命,他不敢給別人承諾,也不想耽誤別人。
10月13日,潛逃15年的張某被押解回湖南,經審訊如是說
因6000彩禮殺妻是真的嗎_為什么,潛逃15年的“2002.3.17吳某被殺案”嫌疑人張某近日在廣東汕頭被湖南花垣警方抓獲,這場因6000元彩禮引發的命案花垣警方追逃15年終于畫上句號。11月20日,花垣警方向澎湃新聞通報此事稱,目前張某已被花垣縣公安局刑拘。
因6000彩禮殺妻是真的嗎_為什么
15年前,湖南保靖籍男子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花垣籍女子吳某,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兩人很快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張某發現,婚后生活似乎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小夫妻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
2002年3月初,妻子再次回了娘家,張某與妻子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產生放棄這段婚姻的想法。想著自己娶媳婦花了6000元彩禮錢,張某打算把彩禮要回,經協商,兩人達成初步協議。
2002年3月17日9時許,張某來到岳父家要求妻子吳某退還彩禮時,與妻子發生沖突,張某趁岳父岳母外出趕圩場時,將妻子殺死在村路附近田坎上。
案發后,民警第一時間調查就發現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民警找他問話時,張某早已逃之夭夭。經調查,多種證據證明,張某就是殺死吳某的兇手,民警立即對其進行追逃。這一追,就是15年。
2017年花垣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連續破獲多起命案積案,刑偵大隊再次對“2002.3.17吳某被殺案”開展深入調查。
經過前期大量基礎工作,花垣縣公安局合成作戰中心民警發現張某長期生活在保靖的母親突然患病,作為兒子的張某很有可能會與家中聯系。現今張母身邊,張某的妹妹在床前盡孝,照顧母親,妹妹就很可能是張某要聯系的人。通過調查,一名叫“陸海”(化名)的廣西人進入了警方的視線,陸海在近期與張某的妹妹有過聯系。據之前掌握的情況,張家在廣西根本沒有親戚,這個叫“陸海”的可疑男子很可能就是張某的另一個身份。
經過一番調查,警方確定“陸海”就在廣東汕頭一公司打工。由于案情重大,刑偵大隊決定派先期經營該案的四名民警立即趕赴廣東汕頭,調查核實“陸海”身份。10月11日,在汕頭警方的配合下,花垣警方順利找到“陸海”所在公司。經辨認,民警確定這個“陸海”正是潛逃了十五年的“2002.3.17吳某被殺案”嫌疑人張某。
彩禮錢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處理方式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是否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在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筆者認為,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此種情形即為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已無需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司法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 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以絕對困難作為一個客觀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同時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